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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標準化票據治理辦法》

2020-06-30


中國人民銀行布告

〔2020〕第6號

爲規範標準化票據融資機造,更好服務中幼企業融資和供應鏈金融發展,中國人民銀行造订了《標準化票據治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20年7月28日起實施。

附件:標準化票據治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2020年6月24日


標準化票據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標準化票據業務,支持中幼金融機構流動性,服務中幼企業融資和供應鏈金融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及相關司法、行政法規,造订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票據,是指存託機構歸集主题信誉身分类似、期限相近的商業匯票組建基礎資產池,以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爲償付支持而創設的等分化受益憑證。

第三條  標準化票據的創設和买卖應根據市場必要,遵循平正自願、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四條  標準化票據屬於貨幣市場工具,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標準化票據實施宏觀調控和監督治理。

第二章 重要參與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存託機構,是指爲標準化票據提供基礎資產歸集、治理、創設及信息服務的機構。

存託機構應遵循司法法規規定和存託協議約定,实现每隻標準化票據相關的登記、託管、信息披露以及協助实现兌付、追索等,督促原始吃毂人、承兌人、承銷商等相關機構推广司法法規規定及存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六條  存託機構應切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票據和債券市場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 ;

(二)拥有與開展標準化票據存託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內节造度和業務設施等 ;

(三)財務狀況优良,組織機構健全,內部节造規範,風險治理有效 ;

(四)信譽优良,最近兩年內無沉大違法、違規行爲 ;

(五)司法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原始吃毂人,是指根據存託協議約定將切合條件的商業匯票实现存託,获得相應對價的商業匯票吃毂人。

原始吃毂人持有的商業匯票應真實、合法、有效,存託時以背書方式將基礎資產權利齐全轉讓,不得存在虛假或欺詐性存託,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以自己存託的商業匯票爲基礎資產的標準化票據。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經紀機構,是指受存託機構委託,負責歸集基礎資產的金融機構。

票據經紀機構應票據業務活躍、市場信譽优良,有獨立的票據經紀部門和美满的內控治理機造,拥有專業從業人員和經紀渠路,票據經紀機構的票據經紀業務與票據自營業務應嚴格隔離。

第三章 基礎資產

第九條  基礎資產應切合以下條件:

(一)承兌人、貼現杏注保證人等信誉主體的主题信誉身分类似、期限相近 ;

(二)依法合規获得,權屬明確、權利齐全,無附帶質押等權利負擔 ;

(三)可依法轉讓,無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關機關查封、凍結等限度票據權利的情景 ;

(四)承兌人、貼現杏注保證人等信誉主體和原始吃毂人最近兩年內無沉大違法、違規行爲 ;

(五)司法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標準化票據的基礎資產應獨立於存託機構等其他參與人的固有財產。

第十一條  原始吃毂人、存託機構和標準化票據投資者應通過存託協議明確標準化票據所代表權益和各方權利義務。存託協議應切合司法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設主张 ;

(二)原始吃毂人、存託機構及相關機構名稱和住所 ;

(三)標準化票據的規模、期限等根基情況 ;

(四)基礎資產的種類、金額、期限、合法合規性、現金流預測分析等根基情況 ;

(五)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與分配法式 ;

(六)投資者範圍和投資者获得標準化票據權利的大局、步骤 ;

(七)標準化票據持有人大會召集法式、規則等铺排 ;

(八)信息披露、風險揭示要求與防範措施 ;

(九)原始吃毂人、存託機構、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

投資者認購或受讓標準化票據即成爲存託協議當事人,視爲其赞成並遵守存託協議約定。

第十二條  存託機構可自行歸集或通過票據經紀機構歸集基礎資產。存託機構和票據經紀機構應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存託機構和票據經紀機構公開歸集基礎資產的,應明確歸集規則,保證歸集過程平正、公正、公開,嚴禁欺詐、誤導、操縱、通同、利益輸送等行爲。

第十三條  存託機構應委託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爲基礎資產提供登記、託管、算帐結算等服務。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基礎資產不得被买卖、挪用或設置質押等權利負擔。

第四章 標準化票據創設

第十四條  存託機構應在標準化票據創設前披露基礎資產清單,並向投資者公佈標準化票據的認購布告。公開歸集基礎資產的,存託機構或票據經紀機構應在基礎資產歸集前至少3個工作日發佈基礎資產申報布告。

標準化票據認購成功的次一工作日前,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实现基礎資產的登記託管,標準化票據登記託管機構應实现標準化票據的登記託管。

第十五條  存託機構可自行組織標準化票據認購或委託金融機構承銷。標準化票據的承銷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治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佈)關於承銷的規定。

第十六條  標準化票據的登記託管、算帐結算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治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佈)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標準化票據的买卖流通適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买卖治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票據市場买卖流通。

第十八條  標準化票據適用於現券買賣、回購、遠期等买卖品種。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存託機構應在標準化票據創設前和存續期間遵循本辦法規定真實、準確、齐全、及時披露對標準化票據投資價值判斷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沉大遺漏。

第二十條  存託機構應在標準化票據創設前至少1個工作日,披露存託協議、基礎資產清單、信誉主體的信誉評級、認購布告等,在認購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披露標準化票據創設結果。

基礎資產的信誉主體爲非上市公司,且在債券市場無信誉信息披露的,存託機構應向投資者提供對標準化票據投資價值判斷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存託機構應向投資者充分提醒標準化票據可能涉及的各類風險,蕴含但不限於資產信誉風險、集中度風險、操作風險、司法風險、關聯關係風險等。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存託機構應及時披露基礎資產兌付信息、信誉主體涉及的沉大經營問題或訴訟事項等內容。發生任何影響基礎資產價值的沉大事务,存託機構應自獲得相關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

第六章 投資者保護

第二十三條  標準化票據的持有人遵循相關司法法規和合同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標準化票據的收益分配 ;

(二)依法處置標準化票據 ;

(三)監督存託機構對基礎資產的治理情況,並有權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 ;

(四)依拍照關要求參加標準化票據持有人大會,並對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五)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標準化票據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複製標準化票據相關文件 ;

(六)標準化票據相關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發生计託機構變更或解任、存託協議變更、基礎資產逾期追索、訴訟等事务以及存託協議中約定的應由標準化票據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情景時,應通過召開標準化票據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標準化票據持有人大會由存託機構召集,存託機構不召集的,持有人可依照存託協議的約定自行召集。

第七章 監督治理

第二十五條  標準化票據的利率、價格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爲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標準化票據存託、經紀、承銷、信誉評級等專業機構及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路德,按規定和約定推广義務。

專業機構及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沉大遺漏的,應按職責範圍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第二十七條  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標準化票據登記託管機構等標準化票據相關基礎設施,應根據自身職責遵循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成立相應內部节造和風險治理造度,造订基礎資產託管及信息披露等規則,組織市場機構草拟標準化票據存託協議標準文本,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执行。

第二十八條  存託機構應於標準化票據創設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創設情況。標準化票據相關基礎設施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標準化票據的基礎資產治理、創設、登記託管、买卖、結算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標準化票據相關基礎設施、存託機構、票據經紀機構、承銷機構等進行監督治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28日起执行。







《標準化票據治理辦法》草拟說明

爲規範標準化票據融資機造,更好服務中幼企業和供應鏈融資,中國人民銀行今日發佈《標準化票據治理辦法》(以下簡稱《治理辦法》),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草拟布景

票據是中幼企業沉要的融資渠路之一,也是金融機構資金买卖和資產負債治理的工具。受多種成分影響,中幼企業票據融資的可得性和效能還有待提升。從金融機構資產买卖的角度來看,票據個性化特徵比較明顯,價格形成機造較爲複雜,標準化水平不夠高。爲拓寬中幼企業票據融資渠路,更好符合金融機構資金买卖特點和支持中幼金融機構流動性治理,人民銀行引導市場機構積極索求,於2019年8月創新開展標準化票據融資機造試點,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和認可。市場機構呼籲儘快出台標準化票據的規範性造度。

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人民銀行組織試點參與機構造订了《治理辦法》,明確標準化票據的定義、參與機構、基礎資產、創設、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監督治理等,規範標準化票據業務發展。標準化票據以票據作爲基礎資產,聯通票據市場和債券市場,有利於發揮債券市場的專業投資和定價能力,增強票據融資职能和买卖規範性。

二、重要內容

《治理辦法》共八章三十一條,蕴含總則、重要參與機構、基礎資產、標準化票據創設、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監督治理和附則。重要內容如下:

(一)了了標準化票據定義。標準化票據是指存託機構歸集主题信誉身分类似、期限相近的商業匯票組建基礎資產池,以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爲償付支持而創設的等分化受益憑證,屬於貨幣市場工具。

(二)明確重要參與機構。《治理辦法》明確了原始吃毂人、存託機構等重要參與機構的定義、條件、職責。標準化票據權益和各方權利義務通過存託協議予以明確。

(三)規範基礎資產。《治理辦法》明確,基礎資產應切合主题信誉身分类似、期限相近、依法合規获得等條件。原始吃毂人在存託時以背書方式將基礎資產權利齐全轉讓,有效保险投資人合法權益。原始吃毂人對基礎資產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存託機構和票據經紀機構應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負責基礎資產的統一登記託管。

(四)強化信息披露和投資人保護。《治理辦法》明確,存託機構應在標準化票據創設前和存續期間真實、準確、齐全、及時披露對標準化票據投資價值判斷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標準化票據的投資人遵循相關司法法規和合同文件約定享有權利。標準化票據存續期間,發生沉大事項和存託協議約定情景的,由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五)明確治理框架。《治理辦法》明確,標準化票據的承銷、登記託管、买卖流通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現行治理規定。爲更好實現債券市場和票據市場聯動,標準化票據同時在兩個市場买卖流通 ?紤]到標準化票據期限較短,其創設採用事後報告造度,事前治理重要依附信息披露,相關基礎設施負責日常監測和自律治理。

三、草拟及徵求意見過程

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治理辦法》按法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大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共收到47家機構和個人的有效意見17條(扣除沉複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人民銀行對反饋意見逐一進行钻研分析,對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與司法專家、市場機構進行研討論證,最終採納意見9條,部门採納意見3條,未採納意見5條。

現正式發佈。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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